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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马秀法与赵建兴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法,赵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法,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建兴,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秀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建兴已于2015年4月10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09)宾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