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昊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昊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通泰纺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阳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马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民三初字第2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中约定有郑州市中原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郑州市中原区仅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原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其管辖标的额不超过500万元,从级别管辖上,本案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周口市太康县,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书面协议中由“郑州市中原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指当事人约定以郑州市中原区这一地点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确定管辖,级别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而非指选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符合该地点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由该基层法院受理;如超过该地点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由该地点的上级法院予以管辖。郑州市作为合同签订地,该协议管辖条款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根据昊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通泰公司主张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