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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建平、黄晓春与黄晓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平,黄晓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蔡建平。委托代理人:黄德城,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晓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交通大楼1楼。法定代表人:陈维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黄晓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