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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唐XX与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吴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唐XX被告: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唐XX负担。审判员  高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