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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XX与陶兵利、陶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陶兵利,陶士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XX。被告陶兵利。被告陶士才。原告王XX诉被告陶兵利、陶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