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洁与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王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57号原告刘洁,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0095252。法定代表人杨秀云。被告王树祥,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刘洁与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洁诉称:不二家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原告刘洁借款5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董事长被告王树祥写了欠条,并承诺于2012年年底还清。在此期间,原告刘洁采取各种方式与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偿还原告刘洁借款50万元;诉讼费用由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提供的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刘洁不能继续提供不二家公司、被告王树祥的其他联系地址,且原告刘洁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退还原告刘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