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刚与被执行人董鹏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董某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刚与被执行人董鹏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