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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雅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