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段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段某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郑某。被告段某甲。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与被告段某甲为婚姻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诉称与被告辨称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9日生儿子段某乙,2010年4月8日生女儿段某丙,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子女,夫妻之间因家庭锁事生气吵架再所难免,原告不顾夫妻感情草率提出离婚欠妥,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