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亚平与徐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平,徐福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姚亚平。被告徐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亚平诉被告徐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亚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亚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