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锡榕与江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榕,江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吴锡榕,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蒋文娟、洪好汉,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江剑峰,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榕与被告江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