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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出生地本市番禺区,户籍所在地本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与林某结婚并生育有子女。1997年6月,潘某伪造��其与罗某甲的结婚证,假意与罗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在本市白云区棠下村生活至2011年,期间罗于1997年9月2日生下一子。2013年8月,罗某甲向法院起诉潘某追讨子女抚养费时,发现结婚证系伪造,后报警将潘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与林某结婚并生育有子女。1997年6月,潘某伪造了其与罗某甲的结婚证,假意与罗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在本市白云区棠下村生活至2011年,期间罗于1997年9月2日生下一子。2013年8月,罗某甲向法院起诉潘某追讨子女抚养费时,发现结婚证系伪造,后报警将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人罗某甲、林某的证言,辨认材料,证人罗某乙的证明书,喜帖、结婚证复印件,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出生证明,生活照片,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广州市结婚登记证明书及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