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本荣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荣,永州市房产局,刘亮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冷行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本荣,男,193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湘林,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刘湘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夏,男,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刘亮清,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生,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刘亮清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常,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超,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朱长庚,男,该公司办公室业务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宇卫国,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守刚,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办,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护国,男,该公司监察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陈本荣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陈本荣与第三人刘亮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对本案所涉房屋存在所有权争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在恢复审理前,原告陈本荣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本荣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本荣负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黄 妮人民陪审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立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