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类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类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向某某,女,藏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被告扎某某,男,藏族,1990年4月3日出生,农民,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平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