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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类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类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向某某,女,藏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被告扎某某,男,藏族,1990年4月3日出生,农民,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平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