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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乐小莉与杨太芬、张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小莉,杨太芬,张仁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58号原告乐小莉,女,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居民。被告杨太芬,女,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张仁德,男,生于1972年5月5日,汉族,务农。本院受理原告乐小莉诉被告杨太芬、张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乐小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太芬、张仁德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乐小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太芬、张仁德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