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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朱茂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朱茂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仕敖,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茂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茂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