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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邹振林、邹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剑平,职员。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振林,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惠英,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蒋景锋,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火亮,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桂香,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新发,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火珠,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邹振林、邹惠英、蒋景锋、林火亮、林桂香、林新发、林火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高若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