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中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樱皇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樱皇日用品有限公司,张明聪,张嘉俊,覃慧芳,张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499654-9。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樱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084693-0。法定代表人:张明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聪,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嘉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覃慧芳,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张明玉,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以(2014)中中法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嘉俊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x房〔房产证号为:C3××42;土地证号为X〕进行了续行查封,并责令张嘉俊向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嘉俊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x房〔房产证号为:C3××42;土地证号为X〕,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