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钟强与吴爱存与周先荣与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荣,钟强,吴爱存,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周先荣。原告钟强。原告吴爱存。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取华,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贵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影,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梅,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荣、钟强、吴爱存与被告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保全被告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对案外人王爱华到期债权中的1200000元,并已于2015年4月10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南欧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王爱华享有的到期债权12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对被告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国娟人民陪审员 陈菊峰人民陪审员 吴清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