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路,组织机构代码证:15966273-5。法定代表人:陶燕琴,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1652427-2。法定代表人:付义平。被执行人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发展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5995211-1。法定代表人:付义平。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为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靓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有成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周昌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