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谭某,柳州市双飞电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颜某甲,农民。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原告谭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福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某、被告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开始相识恋爱,在双方交往后于××××年××月××日到柳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颜某乙,现小孩与原告生活。在婚初时,夫妻间的感情一般,但从生有小孩之后,夫妻间的感情就不好了,经常争吵、打架。主要是因双方的性格不和,没有共同生活语言,做事都没有商量,使得夫妻感情趋向恶化,走向破裂。另外,被告不守法,于2014年4月参与盗窃而被逮捕,随后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现在鹿州监狱一监区服刑。由于被告不守法,而被判3年半的徒刑,使得原告已完全失去了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颜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对小孩不好,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了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二、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共2页(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了原、被告身份情况;三、原、被告婚育情况记录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了原、被告婚生子身份情况。被告无证据提供。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经质证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谭某、被告颜某甲于2008年10月份经自由恋爱认识交往,双方交往半年左右便开始在被告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感情尚好,偶有争吵。××××年××月××日,原、被告到柳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在其父亲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的家中居住生活,被告则在自家生活。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颜某乙。小孩出生后基本上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现小孩仍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照顾小孩之事不时有争吵、打架现象发生。2014年4月14日,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13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广西鹿州监狱服刑。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不守法被判刑,使得原告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保持良好的夫妻关系是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保障。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交往一年后方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好,虽因照顾小孩等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造成夫妻间矛盾,但这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在所难免,并非必然会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现原告因被告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起诉要求离婚,虽在被告服刑期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间感情,但被告被判处系短期徒刑,原告若能宽容以待,劝导和帮助被告安心服刑并积极接受改造,相信其会有获减刑机会早日返回家庭,挽回一个和睦、完整的婚姻家庭关系还是极有希望的。另无其它证据证实双方具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本次要求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福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