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诉陶美娥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刘雷,陶美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4581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XX。负责人王超,该支公司经理。被告刘雷,男,汉族,农民。被告陶美娥,女,汉族,农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雷、陶美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现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雷、陶美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刘雷、陶美娥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撤回对刘雷、陶美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佐成审判员 胡德贵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