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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9:0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衍生审 判 员  薛广坤人民陪审员  司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