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国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重庆国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立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中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原告负担元,退费元。审 判 长 张成果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