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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斌,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芸玮,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6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XX,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受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XX主动交纳了所欠取暖费。为此,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退给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