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斌,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芸玮,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6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XX,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受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XX主动交纳了所欠取暖费。为此,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退给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