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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强诉被告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王立强,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强诉被告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强以其诉请已另案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0元,由原告王立强承担。审判员  尚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