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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永山与江苏科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山,江苏科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54-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山。被执行人江苏科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申请执行人朱永山与被执行人江苏科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科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永山赔偿金计1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5元,被执行人负担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永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永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