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曹亚凡、张灿明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凡,张灿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曹亚凡,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灿明,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世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以南、中华大街西侧(九派香邻)。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凡、张灿明诉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凡、张灿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凡、张灿明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亚凡、张灿明负担。审 判 长 杜会君审 判 员 宋铁利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