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费立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费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被执行人费立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费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年09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费立生传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04月06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