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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亚斌与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斌,刘艳玲,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于亚斌被执行人:刘艳玲第三人:赵辉(系被执行人刘艳玲之子)本院在执行于亚斌与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艳玲已病故,其遗产已由第三人赵辉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赵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于亚斌清偿15.88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佰哲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孙志敏书记员  张宏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