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与何玲、郑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何玲,郑海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玲,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郑海兵,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兵、被告何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