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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杰龙与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龙,庄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许杰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许山头村西堡***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被告庄和平,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桥镇梅庄村前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杰龙与被告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杰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许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