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杰龙与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龙,庄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许杰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许山头村西堡***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被告庄和平,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桥镇梅庄村前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杰龙与被告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杰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许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