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田桂香、徐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波,田桂香,徐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李春波,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田桂香,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徐彦民,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波诉被告田桂香、徐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