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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武春秀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春香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春香,女,生于1984年2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苟渊,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武春香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顺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春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武春香不服,以武春香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武春香本身没有参与诈骗所得的分配,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二、武春香没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三、武春香具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之前又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系初犯应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嘉武审 判 员  陈国兵代理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