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德生、杨演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生,杨演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生,务农。辩护人聂志敏,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演正(曾用名杨某甲),务农。辩护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应城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亮、代理检察员胡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生及其辩护人聂志敏,被告人杨演正及其辩护人李宗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杨德生见从事毒品交易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杨演正合谋从云南购入毒品予以贩卖。此后,两人与云南省沧源县毒品上线人员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双方商定采取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玉石首饰包装盒内并使用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和电话邮寄至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的方式进行交易。被告人杨德生为能安全接收快递包裹,对在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任投递员的外甥高某谎称其从云南购进了走私的玉石要求高帮忙接收其指定的包裹。至2014年1月14日,高某按照被告人杨德生��供的包裹单号和接收人电话号码先后接收了来自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邮政所的包裹23个并及时转交给被告人杨德生。被告人杨德生收到包裹后,安排被告人杨演正等人向云南卖家提供的“茶德荣”、“穆志勇”等账户汇入毒资。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又与云南卖家联系好购进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云南卖家于2014年2月24日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30盒玉石手镯从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邮政所寄往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同年3月1日,被告人杨演正从上线处获知上述包裹单号“1048345371906”后即转告高某,要求高查收。同年3月3日中午12时左右,高某收到单号为“1048345371906”接收人黄强的包裹后准备骑摩托车前往应城市郎君镇交给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从摩托车上的包裹内查获夹在玉镯包装盒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0袋。经鉴定,���押的30袋片剂计12089片,共重1138.526克,从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其含量为14.1/100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视听资料,并当庭出示了物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当庭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德生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截获,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等,请求对被告人杨德生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演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当庭辩称没有和被告人杨德生一起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认���被告人杨演正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生与被告人杨演正见从事毒品交易有利可图便合谋从云南购入毒品予以贩卖。2013年1月开始两人与云南省沧源县毒品上线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下同),双方商定采取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玉石首饰包装盒内并使用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和电话邮寄至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的方式进行交易。杨德生为能安全接收快递包裹,对在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任投递员的外甥高某谎称其从云南购进了走私的玉石要求高帮忙接收其指定的包裹,并许诺帮其完成邮政储蓄揽储任务。至2014年1月14日,高某按照杨德生提供的包裹单号和接收人电话号码先后接收了来自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邮政所的包裹23个并及时转交给杨德生。收到包裹后,杨德生安排杨演正或他人向云南卖家提���的“茶德荣”、“穆志勇”等账户汇入毒资。2014年2月下旬,杨德生、杨演正又与云南卖家联系好购进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云南卖家于2014年2月24日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30盒玉石手镯从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邮政所寄往汉川市邮政局刘家隔邮政所。同年3月1日,杨演正从上线处获知包裹的单号1048345371906后即转告高某,要求高查收。同年3月3日中午12时左右,高某收到单号为1048345371906接收人黄强的包裹后准备骑摩托车前往应城市郎君镇交给杨德生、杨演正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从摩托车上的包裹内查获夹在玉镯包装盒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0袋。经鉴定,扣押的30袋片剂计12089片,共重1138.526克,从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含量为14.1/100克。另查明,根据高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应城市郎君镇西村杨德生家中将正准备接货的杨德生、杨演正父子��获,并从其家中搜出了贩毒用工具、细塑料管装疑似毒品粉末2支(经鉴定,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扣押了杨德生人民币十五万元、杨演正人民币七千九百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应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3年6月份,应城市公安局接到称所辖郎君镇西村村民杨德生在贩卖毒品的举报后,即后迅速成立专班展开调查,通过杨德生、杨演正父子与云南卖家的电话录音记录,证实杨德生、杨演正父子与云南卖家联系频繁,且出货迅速。2014年3月3日,公安部门发现装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沧源芒卡镇邮政所已经发到了汉川刘隔邮政所,且马上要转移。当日上午11时许,专班成员在汉川刘隔镇邮政所院内将正准备转移装有毒品包裹的高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包裹一个,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2000颗左右,根据高某的交代,公安人员在应城市郎君镇西村杨德生家中将正准备接货的杨德生、杨演正父子抓获。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分别与高某、杨德生与其下线、杨德生与杨演正、杨演正于云南上线的录音通话记录证实了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联系云南上线购买毒品,通过高某查收后,贩卖给下线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电话录音记录,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无异议。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的证言:被抓那天(2014年3月3日)之前的三、四天左右的上午10点钟左右,杨演正驾驶他的蓝色本田轿车到刘隔邮政所我上班的地方找我,我上了他的车后,杨演正拿出他的手机,打开短信功能,然后照着短信内容,在一张纸条上写了一个邮单号给我,说过二天会有这个单号的邮包寄到刘隔邮政所,邮包到后就��杨德生打电话。我收好纸条下车后,杨演正就走了,单号多少我不记得了,纸条在收到包裹后随手丢了。从2013年过年前后,我开始给杨德生签邮包,名字都是我按寄过来的收件人名字代签的,总共大约二十多次,可以在邮政所查清单,有两次是我送往杨德生家里的,其余都是杨德生亲自来拿的。这次我按杨演正给我的邮单号收到包裹后,准备将包裹送给杨德生的时候,在汉川市刘家隔邮政所内被抓了。包裹上面的寄件人写的是李伟,地址是云南省沧源县芒卡,寄件人电话我没有注意看,收件人写的是黄强,收件地址写的是湖北省汉川市刘隔邮局,收件电话我也不记得,抓我后公安机关当我的面将包裹拆开,包裹是一个纸箱子,里面是30盒缅甸玉器的红色小盒子,盒子里面装的玉镯,在红色小盒子的夹层里面发现了锡纸包着的毒品,每盒每包里面有4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是红色的小丸子形状。我负责的投递区有码头村、刘隔村等,还有我们邮政所内所有没有详细地址的邮件,杨德生的包裹就是没有详细地址的,只写了“刘隔邮局”,所以杨德生的包裹就在我的投递区内。我认为邮件都是经过安检的,应该是很严格的,不可能有违禁品,杨德生又说是从缅甸走私回来的玉石,不能让人知道,加之他帮我拉存款,我就没有深究了。我不知道杨德生在搞毒品生意。2、证人彭某的证言:我们刘家隔镇邮政所有一个快递员叫高某,负责我们刘家隔镇三农服务站卖农药、种子等产品,同时负责我们邮政所快递的投递。去年(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我见过他的姑父(指被告人杨德生),是个××人,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应城人。当时高某帮我们邮政所拉存款,他的姑父到我们刘家隔镇邮政所来时,高某请他姑父吃饭,我也参��了的。3、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芒卡邮政所的工作人员。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就有人来我所往湖北省汉川市邮寄包裹,寄包裹的有时是个女的,30多岁,口音是我们芒卡附近的,有时是个男的,30多岁,是缅甸人,骑着一辆缅甸牌照的摩托车,最后一次寄包裹是在今年(2014年)2月份左右,是那个缅甸男的来寄的,男的来寄包裹每次都是叫我填写邮单内容,他说他不会写中国字,就拿出一张纸条,纸条上面写有对方收件人的详址、姓名和电话号码,寄的包裹我们也检查了,是我和我们邮政所的刘某一起检查的,是一个纸盒子,打开后里面有三十多个小盒子,打开小盒子里面都是玉镯。从2013年开始到现在,有时一个月来寄二次,有时二个月来寄一次,共有二十多次,每次我们都检查邮寄的包裹,每次都有二十几个、三十几个这样的装��玉镯的小盒子。证人刘某的证言亦能证实上述事实。4、证人樊某的证言:去年(2013年)十一、二月份,一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到我家隔壁芒卡邮政所邮寄了一个包裹,当时邮政所的工作人员赵某将包裹拆开看,我也在旁边看,看见包裹里装的是一盒一盒的玉镯,有几十盒,我当时很好奇,还上前问那个寄包裹的男子玉镯怎么卖,他没答应我,后来在今年(2014年)一、二月份,这个男的又来芒卡邮政所寄过三次这样的包裹,我看见过。5、证人廖某的证言:(系被告人杨德生的儿媳,被告人杨演正的妻子。)2013年的时候,具体日期不清楚,我公公杨德生说还别人的债,把名字、账号,还有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给我,然后,让我到长江埠信用社给别人把钱汇过去,每次都是4万多元,汇款时写的汇款人是谁我也不记得了,共汇过两次。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我是应城市郎君镇西村的村委会副书记,杨德生是我村的村民。杨德生50多岁,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下肢××,住在西村预制厂后面,杨德生的妻子4年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在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儿子叫杨演正,30多岁,杨德生靠做点生意维持生活,儿子杨演正和儿媳都在家没有做事,和杨德生生活在一起。杨德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才知道他在做毒品生意。四、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点笔录、搜查笔录1、应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高某邮政快递邮包纸箱1只。上面贴有EMS邮政快递单,邮单号:1048345371906,寄件人:李伟,收件人:黄强,地址:湖北省汉川市刘隔镇邮政局,内件物品:饰品,重量:4716克。内装有红色“缅甸珠宝”纸质盒30个,每个盒内装有“玉镯”1个,“玉镯”下的夹层内装有用锡纸和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袋,共计30袋。有扣押细目照片在卷证实。2、应城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清点笔录。证实对扣押高某所持邮包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30袋进行清点,共有12089片(其中红色11970片,绿色119片)。有毒品清单和扣押细目照片在卷证实。3、应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高某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中国邮政工号牌1枚、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小康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绿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1张、“HUAWEI”黑色直板手机1部(号码为189××××2377、138××××4838)、“UK”2支。有扣押细目照片在卷证实。4、应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杨德生细塑料管装疑似毒品粉末2只、人民币15捆(一捆一万元���、疑似白色粉末1桶、疑似玉饰品6根、账本1本、电子秤1台、汇款单2张、手机卡2张、银行卡7张(4张邮政卡、3张农行卡)、吸管吸纸若干、透明塑料袋若干、点钞机2台、手机4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3部,兰色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手机号码为158××××0016、150××××5260、150××××3807、151××××5665)、数甲基苯丙胺片剂工具1台。有在见证人黎国权见证下,应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细目照片在卷证实。5、应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杨演正人民币7900元、黑色酷派牌触屏手机1部(手机号为150××××5278)、驾驶证1张、身份证3张(杨演正、杨某甲、廖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杨某甲学生证1张、棕色手包1个。有扣押细目照片在卷证实。五、书证1、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邮政局芒卡邮政所寄往湖北省汉川市刘隔镇邮政所,内件品名都为饰品的17张EMS邮政特快专递存根。(其中包括本案包裹内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邮政特快专递存根一张,寄件人为李伟,收件人为黄强,收件地址为湖北省汉川市刘隔镇邮政局,内件品名饰品,总件数为30件。)2、湖北省汉川市邮政局2013年1月-2014年3月,收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芒卡邮政所邮寄到湖北省汉川市刘家隔邮政所的23张EMS邮政特快专递存根。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茶德荣”、“高福”、“穆志勇”、“沈云宽”、“沈朝建”的个人账户资金明细及相关的账户收支信息等。证实以上账户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份频繁收到从湖北省应城市长江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汇款。4、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埠信用社调取的业务交易凭条(159张)及收费凭证。证实从该信用社往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汇���给“茶德荣”、“高福”、“穆志勇”、“沈云宽”、“沈朝建”的情况。(金额累计460余万元)5、高某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证实高某账户上确实有过大额的进账。6、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的户籍证明。六、鉴定意见1、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公刑技化(2014)80号鉴定意见书:⑴送检的无色塑料袋包装30袋药片(红色11970片,绿色119片,净重共1138.526克)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其含量为14.1克/100克。⑵送检的无色吸管包装2管淡黄色粉末(净重0.329克)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2、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刑)鉴(文)字(2014)1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送检的有“茶德荣”、“穆志勇”签名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业务交易凭条》上的字迹是杨演正书写��公安机关将从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埠信用社调取的业务交易凭条,将签有“茶德荣”、“穆志勇”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证实有8张系杨演正所写。3、应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应价认字(2014)93号关于对仿玉手镯的价值鉴定意见书:对杨德生家中搜出的6个玉镯,高某收的邮包内的30个玉镯,经过实物勘查,为工艺品仿制玉手镯,2014年3月份此类型仿玉质手镯应城市场价20元/个,鉴定价值720元。七、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杨德生的供述:2013年期间,我在武汉赌博认识了一个姓陈的武汉人,他跟我讲可以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我去卖,我当时就同意了,并提出用邮寄包裹的方式给我邮寄过来,表面都是玉镯,将毒品藏在玉镯包装盒内,从云南那边邮寄过来。我当时想到如果是真实地址和姓名会暴露,想起我有个舅侄高���在汉川市刘隔邮政所上班,就商量叫姓陈的将邮寄地址写“汉川刘隔邮政所”。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姓陈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寄了10盒玉镯给我,其中一个玉镯的包装盒的纸质夹层中藏有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说是样品,让我先看看,并把包裹上面写的联系电话号码报给我,让我根据这个到刘隔邮政所收包裹,我就将包裹的联系电话报给高某,让他帮我把包裹收到并送到郎君西村我家里来。收到包裹后我将包裹拿到房里拆开,将每个玉镯的包装盒拆开,其中一个包装盒的隔层中有一个塑料袋包裹好的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我试吸了之后,发现质量不行,就给姓陈的打电话,姓陈的说下次再寄好点的给我,之后姓陈按上面的方法又邮寄了几次样品给我,直到2014年1月份寄给我的这批质量还行,我就跟姓陈的说,让他给我寄几千颗来,说好按每颗24元的价格卖给我。姓���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寄出后给我打电话,说共寄了8000多颗,具体按收到货后的数量为准,再按24元/颗算钱给他,我就给高某打电话,叫他看看我的邮包到了没有,并把这次的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报给他查,高某查到后就给我打电话说到了,我就让他送到我家里来,就在我让高某送包裹到我家的当天下午,警察就到我家将我抓了。我和姓陈的联系时,有时说的话我听不懂,我就让我的儿子杨演正帮忙接过几回电话。高某帮我收包裹,我就帮他完成他的邮政储蓄任务。2、被告人杨演正的供述:我的父亲叫杨德生,母亲叫高翠环,因为贩毒现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我不知道我父亲贩毒的事情,高某是我的姑舅老表,我们经常也会有联系,但不知道他给父亲送包裹的事情,我也帮我父亲接过云南打来的电话,都是说的闲话家常。我父亲安排我往云南汇��几次款,收款人姓名有“穆志勇”、“高福”、“茶德荣”等,名字都是我签上去的,至于是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用过几个手机号码,我也记不清了,平时用150××××5278、159××××0733这两个电话号码,150××××2609这个电话号码我也用过,这个电话号码是我父亲给我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杨演正于2014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护人当庭质证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排除。本院审查后认为,杨演正于2014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虽然证实了其贩毒的事实,但是由于该供述是公安机关在审讯杨演正时将其提出了羁押场所进行的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杨演正的该次供述不予采信。关���被告人杨德生当庭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德生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截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含量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在被公安机关取获的这批毒品之前,杨德生就伙同杨演正采取邮寄的方式从云南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利用高某的邮政投递员身份,向其谎称走私玉器要求高某帮忙接收从云南邮寄的装有毒品的包裹,杨德生收到包裹后即将毒资及时汇往云南卖家,金额累计达460余万元。杨德生辩称往云南汇款系归还赌债,但无证据证实其欠高额赌债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话录音记录可以印证,杨德生在电话中与买家讨论“东西”(即毒品)的成色,且公安机关抓获杨德生后,在其家中找到大量涉毒工具。杨德生在侦查机关��庭审时供述对这一次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让云南卖家寄来的事实也是供认不讳的。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德生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查获的毒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虽然含量低,但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杨德生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演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当庭辩称没有和父亲杨德生一起贩卖毒品及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高某的证言证实最后一次所要接收的装有毒品的邮包单号系杨演正从手机上抄写下来给他的,高某正是根据杨演正所给的邮包单号接收的邮包。该邮包藏有被公安机关取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话录音记录,杨演正为购买毒品积极与云南卖家联系,确定毒品质量及发货时间,云南卖家于2014年2月25日向杨演正的手机发送了本案被公安机关取获的邮包单号,此单号也就是杨演正给高某接收的邮包单号。杨德生、杨演正之间的通话记录亦证实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本案证据还证实,公安机关在取获藏毒邮包之前,杨德生在收到从云南寄的邮包后,多次安排杨演正等人往云南汇款,数额累计达46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二人同住屋内搜出大量涉毒工具。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杨演正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被告人杨演正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德生、杨演正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从云南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且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成立。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杨德生负责联系买家、卖家并接收货物,被告人杨演正积极与卖家联系并确定毒品质量及到货时间,收到毒品后两被告人将购毒资金及时汇往云南卖家。被告人杨德生供述系其首先与云南卖家联系,而在之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演正的犯罪行为表现得积极主动,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但被告人杨德生对社会的危害性较被告人杨演正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德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演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含公安机���扣押的人民币七千九百元)。三、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本案的涉毒工具及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均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林平审判员 彭建新审判员 董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任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