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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娄振明与王夕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娄振明。被执行人王夕忠。申请执行人娄振明与被执行人王夕忠(2014)朱商初字第139号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且尚未终结,本次重复申请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娄振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