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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富美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西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富美兴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西河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14-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富美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村西河长林尾,工商注册号:440682000173138。法定代表人:陆宁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西河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816460-4。负责人:林海能,社长。本院2015年3月25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于同年4月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土地承包意向书》的签订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土地承包意向书》第一条的约定,本案租赁标的物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工业区龙潭围的18.7亩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述土地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西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