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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广林与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林,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1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林,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法定代表人:韩丙臣,场长。申诉人刘广林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庆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广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09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