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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进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阳县。辩护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克敏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潇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