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英某,居民。原告孙某诉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孙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