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老桂荣诉被告张凤、张艳、张丹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桂荣,张凤,张艳,张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99号原告老桂荣,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凤,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艳,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丹,女,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桂荣诉被告张凤、张艳、张丹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桂荣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