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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老桂荣诉被告张凤、张艳、张丹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桂荣,张凤,张艳,张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99号原告老桂荣,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凤,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艳,女,住址辽中县。被告张丹,女,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桂荣诉被告张凤、张艳、张丹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桂荣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