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喜堂与曹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堂,曹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04号原告曹喜堂,���。被告曹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堂与被告曹更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喜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喜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喜堂负担40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