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周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8年1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霍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