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臻与被执行人陆扬、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臻,陆扬,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974号申请执行人孔臻,男,1981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陆扬,男,1978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周丽萍,女,1978年6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孔臻与被执行人陆扬、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扬、周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