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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留彬与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彬,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63-1号原告李留彬,男,汉族,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辉,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彬与被告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留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留彬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