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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侯步书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步书,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侯步书,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华顺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步书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步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步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侯步书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路塔人民陪审员  张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