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富荣诉冯占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荣,冯占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李富荣,女。被告:冯占福,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市府大街财富中心A座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荣与被告冯占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荣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富荣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