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并携带手电筒从家中出发。当行至新街镇稳泉村委会聂家村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电动车放在村旁边的马路上,步行进村偷牛。当经过聂某木牛栏时,听见有牛的叫声,牛栏门上也只有一根木棍拴住而已,于是被告人李某某进去将一头黄牛偷走,然后将黄牛牵到附近的“九子岭”山上将牛拴在树上藏起来。10月26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同学刘某华说自己家养了头牛,父母现在出去打工了,现在牛没有人管,问刘某华是否认识收牛的人。当天晚上,刘某华提供了收牛人孙某毛的电话。于是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上孙某毛并讲自己是“龚家桥”的人,希望将牛卖掉。10月27日上午,孙某毛打电话给李某某要看牛,李某某约孙某毛到稳泉村委会的“龚家桥”见面。两人在“龚家桥”碰面后,李某某从“九子岭”山上牵牛给孙某毛看,孙某毛见李某某年纪较小,又没有大人陪同,并且卖牛的价格又低,孙某毛提出要李某某找村里人做担保,李某某谎称是从外地搬来的,父母现在在外打工,家里无人照养牛,自己可以做主卖掉。孙某毛还向路过的刘某树打听是否见过卖牛的后生,刘某树讲没有见过。孙某毛怀疑这牛是李某某偷来的,就不敢买。村民刘某树看见李某某在卖牛,而从未在村里见过李某某,刘某树也怀疑这牛是偷来的。于是刘某树将村里有人在卖牛一事告诉同村的刘某平,刘某平听后想到自己岳父聂某木刚好一头黄牛被盗,于是两人赶紧在“九子岭”山上找牛,最后在山上将聂某木家的黄牛找到,将牛牵回家。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为7000元。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并携带手电筒从家中出发。当行至新街镇稳泉村委会聂家村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电动车放在村旁边的马路上,步行进村偷牛。当经过聂某木牛栏时,听见有牛的叫声,牛栏门上也只有一根木棍拴住而已,于是被告人李某某进去将一头黄牛偷走,然后将黄牛牵到附近的“九子岭”山上将牛拴在树上藏起来。10月26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同学刘某华说自己家养了头牛,父母现在出去打工了,现在牛没有人管,问刘某华是否认识收牛的人。当天晚上,刘某华提供了收牛人孙某毛的电话。于是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上孙某毛并讲自己是“龚家桥”的人,希望将牛卖掉。10月27日上午,孙某毛打电话给李某某要看牛,李某某约孙某毛到稳泉村委会的“龚家桥”见面。两人在“龚家桥”碰面后,李某某从“九子岭”山上牵牛给孙某毛看,孙某毛见李某某年纪较小,又没有大人陪同,并且卖牛的价格又低,孙某毛提出要李某某找村里人做担保,李清视谎称是从外地搬来的,父母现在在外打工,家里无人照养牛,自己可以做主卖掉。孙某毛还向路过的刘某树打听是否见过卖牛的后生,刘某树讲没有见过。孙某毛怀疑这牛是李某某偷来的,就不敢买。村民刘某树看见李某某在卖牛,而从未在村里见过李某某,刘某树也怀疑这牛是偷来的。于是刘某树将村里有人在卖牛一事告诉同村的刘某平,刘某平听后想到自己岳父聂某木刚好一头黄牛被盗,于是两人赶紧在“九子岭”山上找牛,最后在山上将聂某木家的黄牛找到,将牛牵回家。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为7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街902厂其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14年10月24日盗窃耕牛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4日凌晨1点左右,他拿着一手电骑着电动车从新街二中往新街稳泉村委会祥里自然村沿途寻找偷牛的地方。在途经稳泉村委会聂家村时,他把车子停在马路上,步行进到村子里去,他在经过一牛栏时,听到有牛在叫,牛栏门上只有木棍插在锁上,他就把木棍拔掉推开门,把牛栏里的一头母黄牛偷走,后他把牛拴到了“九子岭”山上的一棵树上。10月26日下午,他就问他同学刘某华是否认识买牛的,说他家里有头牛没人管,要卖掉。刘某华当晚就把买牛人的电话告诉了他。10月27日上午他和买牛的人约好在“龚家桥”马路上看牛,买牛的人看完牛后要他找人担保并问路边的村民是否认识他,村民都说不认识,买牛的人怀疑他的牛是偷来的便没有买他的牛。后他便把牛拴到了“九子岭”山上,当晚9、10点钟,他去给牛喂草时,发现牛不见了。loz2loz被害人聂某木的陈述,证实他于2014年10月24日早上发现他前一天下午6时左右关到牛栏里的一头母黄牛被盗了。在10月27日他女婿刘某平将此牛找了回来。loz3loz证人聂某根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早上6时许,他父亲告诉他,他父亲2014年10月23日晚上6时许关在牛栏里的一头母黄牛被盗了。loz4loz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他同学李某某问他是否认识收牛的人,说因其父母在外做事,其家有头母黄牛无人照管。后他问到了新街镇孙家村收牛的孙某毛的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发给了李某某。loz5loz证人孙某毛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7时左右,一个陌生人打电话给他说有牛要卖,要他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再等电话。第二天上午,陌生人约他到龚家桥看牛。到龚家桥后他看到卖牛的陌生人是一个20岁左右的年青人,他就问龚家桥附近的村民是否认识卖牛的年青人,村民都说不认识。他问卖牛的年青人卖牛家里人是否知道,年青人说其父母在外打工,母黄牛无人照顾,年青人问他牛能否卖到5000元,并要他看着办,能给多少算多少,他感觉年青人开价太便宜,且又找不出证明人来,他便没有买年青人的牛。loz6loz证人刘某树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上午8时左右,他在新街镇稳泉村龚家桥去九子岭的路上,看到有一个年青人从旁边的棉花地里牵一头母黄牛出来,有一个人在和年青人谈卖牛的价钱。年青人讲牛是其父母让他卖的,买牛的人就让年青人找个担保的人来,那个年青人就讲认识他,他说他不认识年青人,年青人就没做声。买牛的人就讲不买了,年青人就把牛牵到山上去了。他觉得年青人的牛是偷来的,便回村里去看自己家的牛。在村里,他同刘某平讲有一头母黄牛拴在山里,刘某平讲他岳父前几天丢了一头母黄牛,后他便和刘某平到九子岭山里去找到了刘某平岳父的母黄牛。loz7loz证人刘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8时40分许,他在村口听到同村的刘某树讲有小偷偷了头牛藏在山上,因他岳父在几天前丢了一头黄牛,他就要刘某树带他去看下,后他和刘某树在山上的半山腰看到一头母黄牛拴在树上。他认得这头牛正是他岳父被盗的牛,他们就将牛牵回去了。loz8loz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1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害人聂某木被盗的母黄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loz9loz证人刘某树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李某某是2014年10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在新街镇稳泉村龚家桥去九子岭的路上卖牛的年青人。loz10loz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新街镇稳泉村委会聂家村聂某根家旁的牛栏处为盗窃现场;聂家村旁的九子岭山上为藏牛地点。loz11loz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案发盗牛现场情况。loz12loz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在新街902厂其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loz13loz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时间及等基本情况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其在犯罪后未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梅人民陪审员 刘玟平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