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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方亚琴与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亚琴,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方亚琴。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进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亚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78298.9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7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373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