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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埃尔普润滑油厂与无锡山赢轮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埃尔普润滑油厂,无锡山赢轮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昆山市埃尔普润滑油厂。被告无锡山赢轮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埃尔普润滑油厂(以下简称埃尔普厂)诉被告无锡山赢轮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尔普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埃尔普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埃尔普润滑油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埃尔普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来源:百度“”